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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政办发[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好学生、家长、教职工利益,推进教育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经费管理
(一)按时拨付教育经费。各级要按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规定的经费分担比例,切实承担起本级政府应承担的投入责任,确保在收到上级财政划拨的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连同县级配套资金一并全额落实到学校账户。上级财政划拨的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超拨部分要全部用于提高公用经费标准,不得截留、滞留或挪作他用。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全面统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及补贴、津贴、社会保障政策,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二)切实加强教育财务管理。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校财局管”体制,加强对所属学校的财务管理。县级教育财务核算中心要按规定对独立核算的中小学逐校设置会计账、逐校编制会计报表(可按季度编制)、逐校装订会计凭证;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会计业务,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和违规票据入账。镇(街道)中心学校(教育管理办公室)报账员要及时领报所属学校费用,不得延误学校正常开支。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在年度终了一年后全部移交学校管理。
(三)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制度。各中小学预算以财务独立核算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编制。各中小学预算要统一编制,逐校批复。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凡不涉及预算追加或调减,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开发区文教局、教管中心)和镇(街道)中心校(教管办)不得以监管为名再搞层层审批、事事审批。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原则上用于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的支出不得低于公用经费支出总数的50%;要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切实维护校长的法人代表地位和权利。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学校校长要认真学习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不断规范本单位财务收支行为。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镇(街道)中心校(教管办)应在确保中小学经费所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重点加强对学校财务的监督管理。镇(街道)中心校(教管办)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所属学校经费,不得以组织集体活动或以教学服务为由向所属学校分摊费用。
(五)严格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建立健全教育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对学校经费收支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教育经费收支审计和使用效益审计。要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救助困难学生资金等各项专款安排、使用情况跟踪监督,保证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落到实处。
二、切实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1、小学允许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城市小学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一至二年级为65元,三年级为95元,四至六年级为110元;作业本费:每生每学年一至二年级为15元,三至六年级为20元;学生装费:每三年运动装和夏装各一套,分别在一、四年级配发,每套不高于80元,具体价格由市物价、教育部门核定,并报省物价、教育部门备案;住宿生住宿费:农村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城市学校住宿生住宿费收取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0元,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校车费、社会实践活动费、非住宿生午休费(午休有固定场所、专门床位,由专人负责):具体价格按照隶属关系,到所辖区域物价部门备案后,据实收取,收支公开;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合理伙食费,但不得强迫学生在校就餐。除上述项目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初中允许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城市初中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一年级为205元,二年级为180元,三年级为135元;作业本费:每生每学年30元;学生装费:运动装和夏装各一套,只在新生入学时配发,每套不高于100元,具体价格由市物价、教育部门核定,并报省物价、教育部门备案;住宿生住宿费:农村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城市学校住宿生住宿费收取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0元,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校车费、社会实践活动费、非住宿生午休费(午休有固定场所、专门床位,由专人负责):具体价格按照隶属关系,到所辖区域的物价部门备案后,据实收取,收支公开;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合理伙食费,但不得强迫学生在校就餐;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费:报名费每生每次10元,考务费每生每科5元。除上述项目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普通高中允许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费:省级规范化高中(省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市级规范化高中每生每学期600元,其他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公办高中择校生择校费:省级规范化高中(省重点高中)每生10000元/3年,市级规范化高中每生9000元/3年,普通高中每生8000元/3年;学生装费:运动装和夏装各一套,只在新生入学时配发,每套不高于120元,具体价格由市物价、教育部门核定,并报省物价、教育部门备案;住校生住宿费:普通学生宿舍,每生每学期农村50元,城市70元,新建或改建的公寓化管理学生宿舍楼房间类别及住宿费标准,由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后,由市物价局逐校审批;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合理伙食费,但不得强迫学生在校就餐;课本、作业本费:按定价或成本价据实收取;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水平考试合格审定费:每生三年共计10元(一次性交纳);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每生每科5元;普通高校招生收费:高考报名费每生30元,考试费为综合科每生每科30元、其他科每生每科20元,报考艺术、体育专业的考生,专业测试费为每生90元(含报名费)。
按照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原则,中小学校可组织代收代缴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缴纳20元。
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突出抓好对下列违规收费项目和行为的清理、整顿和查处:小学、初中阶段农村学生课本费,各种练习册、试卷等费用,教辅材料费、学具费、商业保险费、体检防疫费、取暖费、安保费、借读费、择校费等,学校为学生提供的热饭、饮水等服务项目费用;公办高中超规定比例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再收取学费,在“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高学费学生;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各种重点班、补习班、提高班等,向学生收费。
(二)严格教辅材料的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用的教辅材料统一纳入政府采购,随课本一同征订发行。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商品。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替书商等商贩宣传、推销图书资料及其他产品;学校及教师不得让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学习资料。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教辅材料每门课程可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开发一套,提供给学生使用”的规定,全市统一建立教辅开发、征订发行、质量评价机制,加强对高中教辅材料选用征订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三)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的落实。对符合我市规定的“有相对固定的住所,租赁住房期限达1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1年以上;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户口证”三个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三、认真做好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工作
(一)严格民办中小学的设置规定。民办中小学必须达到“四独立一分离”的要求,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设立民办学校的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执行。民办学校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必须达到对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必须在当地公办学校完全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情况下进行。公办学校不得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
(二)规范民办中小学的收费和招生行为。民办学校要严格依据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并通过校务公开栏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严禁私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变相收取赞助费等方式录取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以文化课考试方式录取学生;不得通过幼儿园或小学推荐“学科特长生”的方式录取学生;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学科考试成绩单、各类等级考试证书等材料。
(三)深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普通高中教育要坚持政府办学为主,鼓励和规范民办高中教育发展。各县市区要对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普通高中进行调查摸底,区分不同情况,对普通高中改制学校进行清理规范。
四、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教学行为
(一)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主办的教育网站及中小学校园网都要开辟“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专栏”,及时发布国家、省、市及当地推行素质教育的政策文件。特别是各中小学校要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办学举报电话、信箱在学校公示栏、会议室等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公布。
(二)保障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各中小学校除按照要求在双休日及晚上安排少量教师值班以外,严禁组织教师在双休日和晚上坐班,严禁以“自愿”、“集中备课”、“开会”、“培训”等名义变相要求教师坐班。
(三)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寄宿制学校学生早上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点,高中不早于6点半;中午必须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午休时间;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每天睡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不少于8小时;集体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学生作业实行总量控制,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除语文、数学外不留书面作业,且作业量不得超过1小时;初中书面作业总量不得超过1.5小时。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得组织学生到校上课、自习、考试或进行其他形式的集体补课,其中高中学生逢回家双休日,应在星期六早饭后离校,星期日晚饭前返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学生晚回家或早返校。
(四)规范各种培训、竞赛和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招生,不得举行和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不得组织奥赛培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统一考试、竞赛或其他考级考试等活动。高中学校举办奥赛班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但不得在双休日组织上课或组织培训。普通中小学考试仅限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由学科教师实施的学科课程的单元测验,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高中阶段的模块(学分认定)考试,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高考模拟考试。除此以外普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考试和培训,取消月考、周考等。考试成绩应单独反馈给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按考试成绩给学校、学生排队并公布名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不得以教育质量监测等名义组织学生进行统考。
(五)加强师德建设。广大教师要为人师表、爱生乐教,自觉增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坚决杜绝任何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对违规教师要严肃查处,一并追究校长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撤销校长职务。
每学期开始前,学校要以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为基础,制定师德考核评价方案,并经过学校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表决获得85%的同意票后执行。每学期末,学校要根据本学期师德考核评价方案和办学满意度测评结果确定的师德“优秀”人数,考评出本学期师德“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学期终了10日内,通过师德考评电子档案系统完成数据上报。凡涉及市级以上评先树优,包括优秀教师、教学能手、教学成果政府奖、晋升职称等的教师,应当在上学期师德考评中获得“优秀”等次。
(六)加强中小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强化“依法治校”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全面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不断提高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水平。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作为日常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构,要完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课时,定期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自护演练,及时排查整改学校安全隐患,形成严密的“全员目标、全员责任、全程管理”安全工作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领导和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学校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水平,切实保障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负总责。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履行本地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管职责;镇(街道)教育管理办公室(中心学校)履行所辖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具体责任;各中小学校是办学行为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与镇(街道)教管办及所属中小学校,学校要与班主任和有关任课教师层层签订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责任书,明确要求,责任到人,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违规办学责任追究制。凡学校发生违规办学行为的,首先追究校长的责任;镇(街办)所属范围内有两所以上学校发生违规办学的,首先追究教管办主任的责任。对上级批办、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问题进行重点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
(二)健全预防教育乱收费工作体系。要加大教育投入,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及时拨付中小学公用经费。坚决禁止截留、挪用学校经费现象。对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截留、挪用学校资金,违规乱收费,滥发奖金补助、铺张浪费,私设账户和搞“账外账”逃避财务监督等问题,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三)创新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监管机制。由驻潍坊的省政府督学和市政府督学组建成立“潍坊市教育督导巡视团”,进行经常性随访督导。要进一步深化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也要建立经常化督学制度。对在随机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分管负责人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要完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立项、查实、处理机制,教育、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部门要通力合作,快速反应,坚决查处违规办学行为,维护我市教育良好形象,切实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本意见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原《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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